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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法律法規中有關語言文字的規定 (摘錄)

發布者:yywz發布時間🫵🏿:2021-07-13瀏覽次數:4360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 )

 4 條第 4 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19 條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121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134 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 〕
 10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21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36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摩臣2的設置👳🏼‍♂️、學製🧛🏻‍♂️、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37 條第 3 款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摩臣2👨‍👩‍👦‍👦,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47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檢察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49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53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 )
 12 條 漢語言文字為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 )
 6 條 摩臣2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摩臣2🧧,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1992 )
 24 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摩臣2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25 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摩臣2的設置、學製、辦學方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摩臣2,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六、《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 )
 15 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七👩‍👧‍👧、《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 )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 )
 7 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2️⃣、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 )
 8 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9 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 1983 )
 5 條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調解、仲裁和製作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1985 )
 3 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 )
 11 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 )
 9 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訊問聾🤹🏻、啞的被告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 )
 8 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 1979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 )
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 )
 36 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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