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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臣2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13-01-09 瀏覽次數⛪️: 177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進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設立“國家助學金”。根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摩臣2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按比例共同出資設立🌶。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在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二、資助對象、標準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學院在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製高職學生。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分為🕍:甲等助學金為每人每年3000元;乙等助學金為每人每年2000元🧗🏿‍♂️;丙等助學金為每人每年1500元。
  三、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學習成績有明顯進步者;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四、評審程序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學院每年根據上海市教委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國家助學金預算指標🔧、各系在校學生數及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等綜合因素分配各系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八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中的任何一項🤸🏼‍♀️。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申請者同時上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評選必須經班級評議👨🏽‍🚒,確定初選名單🕉🦮。各系對學生的申請組織初審評議🧑🏼‍🚒,形成推薦名單🌅👩🏿‍🏫,名單需經系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在全系範圍內公示,並在規定時間前將推薦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系上報的推薦受助者名單,提出學院當年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各檔次名單,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報上海市教委。
  五、發放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資金到校後,學院將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給獲資助學生,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於資助摩臣2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四條 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停發並追繳已發的國家助學金👱🏻‍♀️:
  1😌、在申請該項助學獎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的規章製度受處理的➿;
  3、獲得資助後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獲得資助後請客送禮的;
  5、拒不履行公民應盡義務的;
  6、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通宵上網的🪯🔨;
  7、實際每月生活費用明顯偏高的;
  8、其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學院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和上級主管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六🐦‍🔥、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摩臣2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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