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物資管理《三個辦法》的精神和我院頒發的《摩臣2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為了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學院財產的責任心,加強物資管理工作,維護設備器材的完整和有效使用性,避免學院財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為保證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辦法。
一、凡借用、使用或保管學院儀器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於下列主觀原因造成責任事故造成器材、設備損壞丟失應予賠償:
1、遵守操作規程而損壞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證而使用大、精、貴、稀設備者;
3、未經同意擅自動、用、撤、改儀器設備而損壞者;
4、工作不負責任、管理不當而造成損失者;
5、其他原因造成損壞丟失的責任性事故。
二、處理辦法
1、發生設備器材損壞、丟失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填寫損壞丟失設備及器材報告,所在部門應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並按級上報。
2、賠償處理權限:低值品及一般材料損失總值在五百元以下,由實驗實訓室主任審批,報系核查後勤保衛處備案;器材總值在五百元以上由系主任審批,報後勤保衛處核查;分管院長審批,
3、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並根據情節輕重及本人認識態度進行賠償,賠償額度以原值的50%--100%幅度參照執行,賠償費由負責審批部門根據確定的賠償額度及本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賠償或分期賠償。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本部門調查證明報審批單位批準,可緩期償還或減免一部分。
4、如儀器設備損壞後,可修復並不降低原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經使用簽定合格,可按修理成本實際支出賠償。
5、對一貫不愛護設備器材、嚴重不負責、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推卸責任態度惡劣造成損失大後果嚴重者,除責令賠償外,根據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和通報批評。
6、對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愛護設備節約器材成績顯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損失者,經部門群眾討論推薦領導批準後,可適當給予表揚及獎勵。
7、賠償費經各級領導審批後,通知本人到院財務處繳付賠償費,由財務處開具憑證。以往有關賠償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