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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11-08-18 瀏覽次數🦹🏿‍♀️: 486

  針對今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9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91(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9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91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您能否舉例說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並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並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解繳稅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註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咨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並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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