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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臣2財務暫借款規定
發布時間: 2009-09-02 瀏覽次數🫎: 472

  為了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院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財政部、教育部製定的《高等摩臣2財務製度》,並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 本院在冊在編教職工,因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的需要,在學院分給本部門經費指標範圍內,均可辦理借支公款。

  二、 凡借款一律填寫借款單,由部門領導、分管院長審批後🙅🏿‍♀️,方可借款😏。

  三、 凡借支差旅費(含開會、調研、考察學習等)應填寫出差地點,出差人員的職務,出差的起止時間,有會議通知書的附後。

  四🧝、 凡購設備、物品等借款的應寫明設備及物品名稱。購置設備,必須事前編報采購計劃,經有關部門審核,報院長室批準,采購經費由財務處從銀行劃賬,不支付現金。

  五、 凡購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和一次性購置5萬元以上的,應由分管副院長批準並報主管財務副院長會簽方可借款。

  六、 凡經費實際支出超過本部門本項目經費控製指標的應暫停借款,待解決資金來源後,方可借款,不得賒欠或先斬後奏。否則經費開支有異議,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七、 凡借支差旅費等款項,以返程日為計算🐓,在返校後一個月內必須辦理核銷手續🛼🤸。如超過規定期限,以後停止借支公款🏂🏿🛃。

  八、 凡因公借備用金的應在年底1220日前一次歸還,不得拖欠過年。如確實工作需要🫵🏼,隔年再辦理借款手續💋。

  九🚣🏿‍♂️、 凡暫借款三個月以上和暫借款用於設備采購待驗收的🤮,暫借款人員應主動向財務處說明情況。無故拖欠借款的,經主管副院長批準🚲,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還借款🩷。

  十、 本規定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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